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全市建设领域消防
工作“法治维安年”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开展消防工作“法治维安年”活动的通知》(青安[2017]3号),全面落实我市建设领域消防安全职责,积极推进全市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238号),现就做好我市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治维安年”活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各市、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要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消防工作“法治维安年”活动的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研究部署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年度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岗、明确到人。
二、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消防工作督查与考核结果应用。贯彻落实《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严格执行山东省城市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机制。定期检查督导行业领域、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部门、企业诚信体系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严格兑现奖惩。对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行为的项目进行扣分,并曝光公示。
(二)市、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结合本行业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消防隐患进行抽查,并督促项目按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在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和春、冬季火灾高发季节,各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防患于未然。遇有节假日、重大活动或会议,要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确保消防应急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委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督促相关企业健全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施工企业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健全完善包括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器材管理、防火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在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结合实际,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消防设备设施未配置到位等问题,落实专人、专款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形成常态长效机制,确保抓深、抓细、抓出实效。
(二)市、区监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体系。检查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工地消防安全自查,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办公及生活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四、严格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七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进网站),开展政府、部门、火灾隐患单位等相关负责人“面对面”访谈活动。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宣贯工作,有重点、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